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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 | 来源:本站 点击数:4256次 更新时间:2021-06-02 17:05:15 |
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
第四十一条: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,应当按照规定取得
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
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。
第四十三条: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于非法就业:
( 一) 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
工作的;(二)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;(三)
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,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
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。
第七十三条:弄虚作假骗取签证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
境证件的,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
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。单
位有前款行为的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对其直
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
罚。
第八十条:外国人非法就业的,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
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千元
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。
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,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
元,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;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
元,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非法聘用外国人的,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,总额不超过十
万元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》
第四十四条: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
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,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,
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限期出境。
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,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
时,可以处 5000 元以上、 5 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责令其承担遣
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。
三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》
第七条:申请 R 字签证,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
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
求,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。申请 Z 字签证,应当按
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。
第十六条:工作类居留证件,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
料;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,应
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。
四、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》
第八条: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 Z 字签证入境(有互免
签证协议的,按协议办理),入境后取得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》
(以下简称许可证)和外国人居留证件,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。
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(即持 F、 L、 C、 G 字签证者)、在
中国留学、实习的外国人及持工作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
在中国就业。
第二十四条: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许可
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。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
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,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,并办理许
可证变更手续。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
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,须重新办理许可
手续。
第二十八条: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许可证擅自就业的外国
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,由公安机关
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
四条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: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许可证、擅自变更
用人单位、擅自更换职业、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,由劳
动行政部门收回其许可证,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。
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,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
担。
第三十条:对伪造、涂改、冒用、转让、买卖许可证和许
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,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许可证和许
可证书,没收其非法所得,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
款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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